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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立法院組織法條文

公布日期:77年06月08日 號次:第4941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六月八日

茲增訂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俞國華

增訂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六月八日公布

第二十六條之一  立法院設立法諮詢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副秘書長兼任;立法助理二十人至三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或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掌理法律案、預算案之研究、分析、評估、諮詢及其他有關立法資料之編譯等事項。
立法諮詢中心得分法案、預算、編譯三組辦事;所需工作人員由秘書處調派之。
前項編譯組之立法助理,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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