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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條文

公布日期:77年11月16日 號次:第5010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茲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俞國華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第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公布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省為環境保護處;在直轄市為環境保護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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