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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平均地權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78年10月30日
號次:第5161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月三十日
茲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李 煥
內政部部長 許水德
財政部部長 郭婉容
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月三十日公布
第二十條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三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第一項之稅率按千分之二計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