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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銓敘部組織法條文
公布日期:78年01月23日
號次:第5040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茲修正銓敘部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俞國華
修正銓敘部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布
第十二條 銓敘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六人至八人,司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研究委員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八人至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高級分析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視察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三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四十七人至五十一人,分析師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八十九人至九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五十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管理員二人,助理員三十二人至三十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七人至十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雇員二十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