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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立法院組織法條文

公布日期:80年12月31日 號次:第5511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茲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郝柏村

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布

第 五 條  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前項立法委員總額,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但依其他法令規定自願退職、解職或辭職者,應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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