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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並增訂財政部組織法條文
公布日期:80年05月31日
號次:第5417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茲修正財政部組織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並增訂第十六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郝柏村
財政部部長 王建煊
修正財政部組織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並增訂第十六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公布
第 四 條 財政部設左列各司室:
一、關政司。
二、保險司。
三、總務司。
四、秘書室。
第 六 條 保險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保險法規之擬訂、解答及審核事項。
二、關於國內及國際保險動態之調查、研究事項。
三、關於保險市場之管理事項。
四、關於保險機構之管理、考核事項。
五、關於保險業務之研究、改進及審核事項。
六、關於保險業務之檢查事項。
七、關於保險之涉外事項。
八、關於保險人員之考核事項。
九、關於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及其他相關業務人員之管理事項。
十、關於違反保險法規之取締、處理事項。
十一、關於其他保險管理事項。
第十六條之一 財政部設金融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八條 財政部置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至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十九條 財政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十人,技監二人,司長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三人至五人,執行秘書一人至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二十人至二十五人,稽核二十二人至三十四人,視察二十人,編譯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九人,稽核十一人,視察七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六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八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四十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員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二十條 財政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一條之一 財政部設統計處,置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二條 本法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二十五條之一 財政部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由參事、有關業務單位主管及部長指定之專門人員組成,掌理訴願業務;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