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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組織綱要」名稱修正為「國家安全會議組織綱要」
公布日期:80年05月02日
號次:第5404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年四月二十九日
茲將「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組織綱要」名稱修正為「國家安全會議組織綱要」,並將條文修正,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郝柏村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綱要
中華民國八十年四月二十九日公布
第 一 條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設國家安全會議。
第 二 條 總統為國家安全會議主席,主持會議。
總統因事不克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之。
第 三 條 國家安全會議以左列人員組成之,經常出席會議。
一、副總統、總統府秘書長、參軍長。
二、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國防部部長、外交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參謀總長。
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四、總統指定之人員。
總統於必要時,得召開國家安全會議特別會議,除前項人員外,並得指定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國民大會秘書長、行政院有關部會首長、及其他有關人員出席會議。
總統得指定有關人員,經常或臨時列席國家安全會議經常會議或特別會議。
第 四 條 國家安全會議設國家安全局,其組織另訂之。
第 五 條 國家安全會議置秘書長承 總統之命,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處理會議事務,並置副秘書長一人至三人協助之。
國家安全會議設秘書處,承 秘書長之命處理有關事務,其組織另訂之。
第 六 條 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經 總統核定後,依其性質交主管機關實施。
第 七 條 本綱要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