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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軍人撫卹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0年03月27日
號次:第5387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茲修正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郝柏村
國防部部長 陳履安
修正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公布
第十七條 領受撫卹金之遺族,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及孫。但孫女以未出嫁者為限。
三、未成年或已成年而殘廢不能謀生之胞兄弟姐妹。但姐妹以未出嫁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得計口均分;如願放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撫卹權利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