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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組織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1年04月06日
號次:第5550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六日
茲修正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組織條例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郝柏村
修正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組織條例第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六日公布
第 九 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但必要時,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得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任用或依其職務等級,準用公立大專院校教師之規定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