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公報查詢

公報內容

點閱數:940
修正、增訂並刪除立法院組織法條文

公布日期:81年01月29日 號次:第5523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茲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二及第二十七條之一;並刪除第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郝柏村

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二及第二十七條之一;並刪除第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公布

第 四 條  (刪除)
第十九條  立法院各委員會委員人數,以立法院委員總數除以前條所規定之委員會數,所得之商數加二為最高額。
若參加委員超出前項所定之人數時,則於召集委員選舉前五日,由各該委員會登記之委員抽籤決定之。
每一委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限。
第二十條  立法院委員會各置召集委員一人至三人,由各委員會委員互選之;委員人數五人以下者一人,六人至十人者二人,十一人以上者三人;其產生方法,由立法院定之。
第二十五條之一  秘書處設警衛隊;其組織規程,由立法院定之。
第二十六條之二  立法委員每人應置公費助理四人以上;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費預算。公費助理均採聘用制,與委員同進退。
第二十七條之一  立法院對有立法委員席次五席以上之政黨,應公平分別設置立法院黨團辦公室;其設置辦法,由立法院定之。
返回頁面頂端
網站設計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