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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並增訂外交部組織法條文

公布日期:81年01月22日 號次:第5520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茲修正外交部組織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並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郝柏村
外交部部長 錢 復

修正外交部組織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並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公布

第 三 條  外交部設左列各司處:
一、亞東太平洋司。
二、亞西司。
三、非洲司。
四、歐洲司。
五、北美司。
六、中南美司。
七、條約法律司。
八、國際組織司。
九、新聞文化司。
十、禮賓司。
十一、經貿事務司。
十二、總務司。
十三、檔案資訊處。
十四、電務處。
第 九 條  經貿事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推動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事務之研析與協調事項。
二、關於運用國際性基金之協調聯繫事項。
三、其他涉外經貿事務之協調聯繫事項。
第十四條  外交部置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十五條  外交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四人至八人,司長十二人,處長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十二人,副處長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十人至三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十五人至二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三人至九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十三人至五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三十九人至五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一百三十二人至一百八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九十九人至一百三十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三十四人至四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雇員六十二人至七十三人。
第十七條  外交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八條  外交部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條之一  外交部設領事事務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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