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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倉業法施行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

公布日期:75年01月06日 號次:第455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六日

茲修正農倉業法施行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俞國華

修正農倉業法施行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六日公布

第十二條  農倉建築及設備之標準,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十六條  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將核准停業及解散之農倉,報經省(市)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內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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