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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

公布日期:81年07月17日 號次:第5595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茲制定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郝柏村
財政部部長 王建煊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公布

第 一 條  為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為新臺幣,以維持現行法規之適用,特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
第 三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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