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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
公布日期:81年07月17日
號次:第5595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茲制定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郝柏村
財政部部長 王建煊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公布
第 一 條 為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為新臺幣,以維持現行法規之適用,特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
第 三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