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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著作權法條文

公布日期:81年07月06日 號次:第5590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六日

茲修正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郝柏村
內政部部長 吳伯雄

修正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六日公布

第五十三條  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得為盲人以點字重製之。
以增進盲人福利為目的,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機構或團體,得以錄音、電腦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專供盲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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