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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2年02月05日 號次:第5676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五日

茲修正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郝柏村
法務部部長 呂有文

修正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公布

第 二 條  依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或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易服勞役者,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
第 四 條  本條例修正前所為處罰之裁判,於本條例修正後,其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依原確定裁判所諭知之標準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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