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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2年01月30日 號次:第5673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茲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郝柏村
財政部部長 白培英

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公布

第 二 條  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左列稅率課徵之:
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徵千分之三。
二、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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