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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人民團體法條文

公布日期:82年12月31日 號次:第5815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八十二華總(一)義字第七一一二號

茲增訂人民團體法第五十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內政部部長 吳伯雄

增訂人民團體法第五十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布

第五十條之一  政黨不得在大學、法院或軍隊設置黨團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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