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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2年12月03日
號次:第580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八十二華總(一)義字第六四○一號
茲增訂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交通部部長 劉兆玄
增訂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日公布
第十八條之一 本局及所屬機構之業務服務員及建(技)教員佐,於民國五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及本條增修前進用現仍在職且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任用資格者,由考試院限期辦理考試,以定其資位;其考試辦法,由考試院定之。未經考試及格者得繼續任原職至離職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