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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刑事訴訟法條文

公布日期:82年07月30日 號次:第575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八十二華總(一)義字第三七○一號

茲修正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修正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公布

第六十一條  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
前項文書為判決、裁定、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記載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交收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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