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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破產法施行法條文

公布日期:82年07月30日 號次:第575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八十二華總(一)義字第三七○○號

茲修正破產法施行法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修正破產法施行法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公布

第 二 條  依破產法修正前所為之羈押,與該法修正後所為之管收,其期間應合併計算,總計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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