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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立法院組織法條文
公布日期:83年11月23日
號次:第5951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華總(一)義字第七一四四號
茲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七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公布
第 七 條 政府機關依憲法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經程序委員會提院會後,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院會討論。但必要時,得逕提院會討論。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應先經院會討論。
前二項議案在未經決議前,原提案者得提出修正案或撤回原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