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公報查詢

公報內容

點閱數:942
修正立法院組織法條文

公布日期:83年11月23日 號次:第5951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華總(一)義字第七一四四號

茲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七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公布

第 七 條  政府機關依憲法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經程序委員會提院會後,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院會討論。但必要時,得逕提院會討論。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應先經院會討論。
前二項議案在未經決議前,原提案者得提出修正案或撤回原案。
返回頁面頂端
網站設計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