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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鄉鎮市調解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3年11月09日 號次:第5945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華總(一)義字第六七八五號
茲修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修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九日公布
第三十一條 調解委員會之經費,應由鄉、鎮、市公所就實際需要,編入鄉、鎮、市自治預算。
為加強調解業務之推展,中央、省(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按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實際需要,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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