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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條文

公布日期:83年10月18日 號次:第5934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華總(一)義字第六一九五號

茲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內政部部長 吳伯雄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八日公布

第八十條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三十日內為之。但不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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