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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條文
公布日期:83年07月11日
號次:第5893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十一日
八十三華總(一)義字第三九四五號
茲增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第十三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增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第十三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十一日公布
第十三條之一 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各職業訓練中心進用現仍在職且未具法定任用資格之人員,由考試院限期辦理考試,以定其資格;其考試辦法由考試院定之。未經考試及格者得繼續任原職至離職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