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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鄉鎮市調解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4年06月29日 號次:第6040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華總(一)義字第四三四一號

茲增訂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四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增訂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四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

第四條之一  民意代表得兼任調解委員,其名額不得超過調解委員會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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