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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4年06月29日 號次:第6040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華總(一)義字第四三三九號

茲修正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財政部部長 林振國

修正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

第 四 條  前條第一款之獎金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第二款之獎金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七百二十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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