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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貨物稅條例章名、條文
公布日期:84年06月29日
號次:第6040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華總(一)義字第四三三七號
茲修正貨物稅條例第二章章名、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財政部部長 林振國
修正貨物稅條例第二章章名、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
第 二 章 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第 七 條 水泥:凡水泥及代水泥均屬之。其應徵稅額如左:
一、白水泥或有色水泥每公噸徵收新臺幣六百元。
二、卜特蘭一型水泥每公噸徵收新臺幣三百二十元。
三、卜特蘭高爐水泥:水泥中高爐爐渣含量所占之重量百分率在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每公噸徵收新臺幣二百八十元。
四、代水泥及其他水泥每公噸徵收新臺幣四百四十元。
行政院得視實際情況在前項各款規定之應徵稅額百分之五十以內予以增減。
第 十 條 油氣類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左:
一、汽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六千五百元。
二、柴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三千八百元。
三、煤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四千五十元。
四、航空燃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五百八十元。
五、燃料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一百元。
六、天然氣:每千立方公尺徵收新臺幣一百十元。
七、溶劑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七百二十元。
八、液化石油氣:每公噸徵收新臺幣六百六十元。
前項各款油類摻合變造供不同用途之油品,一律按其所含主要油類之應徵稅額課徵。
行政院得視實際情況在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應徵稅額百分之五十以內予以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