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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自來水法條文
公布日期:84年06月29日
號次:第6040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華總(一)義字第四三三六號
茲增訂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內政部部長 黃昆輝
增訂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
第十二條之一 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者,其土地應視限制程度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
前項土地減免賦稅區域及標準,由財政部會同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自來水事業應於水價外附徵一定比例之費用,協助第一項土地受限地區地方建設。
前項之一定比例及協助地方建設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