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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公布日期:84年05月31日 號次:第6027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華總(一)義字第三四九九號

茲制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公布

第 一 條  為照顧老年農民生活,增進農民福祉,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三 條  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年滿六十五歲且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者,其福利津貼之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
第 四 條  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每月新臺幣三千元。但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之老年給付或同一期間內政府發放生活補助或津貼者,不得申領福利津貼,已領取者應予退還。
前項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五 條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在直轄市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五十;在省轄區域,由中央負擔百分之七十,省負擔百分之三十。
第 六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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