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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4年03月24日
號次:第6001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華總(一)義字第一七八二號
茲修正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財政部部長 林振國
修正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公布
第 二 條 本公債及本借款之未償總餘額,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的百分之一百二十四,其中第五條所定甲類公債及甲類借款之未償總餘額,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乙類公債及乙類借款之未償總餘額,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