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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務人員撫卹法條文

公布日期:84年01月28日 號次:第5978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華總(一)義字第○六四四號

茲修正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修正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公布

第 十 條  遺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撫卹金領受權:
一、褫奪公權終身者。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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