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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條文

公布日期:84年01月28日 號次:第5978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華總(一)義字第○六四○號

茲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公布

第十一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者。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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