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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條文
公布日期:84年01月28日
號次:第5978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華總(一)義字第○六三九號
茲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公布
第 十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但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曾服公務有侵占公有財物或收受賄賂行為,經判刑確定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
應考人除依前項規定外,並應受各該職業法所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