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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
公布日期:84年01月28日
號次:第5978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華總(一)義字第○六三八號
茲制定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交通部部長 劉兆玄
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公布
第 一 條 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管理處) ,按各國家級風景區之劃定,依本通則之規定,分別設置之。
管理處隸屬交通部觀光局。
第 二 條 管理處掌理國家級風景區左列事項:
一、觀光資源之調查、規劃、開發、保育及特有生態、地質、景觀與水域資源之維護事項。
二、風景區計畫之執行、公共設施之興建與維修事項。
三、觀光、住宿、遊樂、公共設施及山地、水域遊憩活動之管理與鼓勵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經營事項。
四、各項建設之協調及建築物申請建築執照之協助審查事項。
五、環境衛生之維護及污染防治事項。
六、旅遊秩序、安全之維護及管理事項。
七、旅遊服務及解說事項。
八、觀光遊憩活動之推廣事項。
九、對外交通之聯繫配合事項。
十、其他有關風景區經營管理事項。
第 三 條 管理處視國家級風景區面積、特性及業務需要,分設二課至四課,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四 條 管理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研考、印信、出納、庶務及其他不屬各課、室事項。
第 五 條 管理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 六 條 管理處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技正六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技士五人至十五人,課員七人至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五人,課員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技佐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二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員額視國家風景區面積、特性及業務需要,酌予配置之。
第 七 條 管理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或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八 條 管理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或置會計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九 條 管理處視風景區環境及業務需要,得分設管理站。
管理站置主任一人,由管理處指派技正兼任;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管理站之設置標準,由交通部觀光局擬訂,層報行政院核定之。
第 十 條 管理處設清潔隊,置隊長一人,由管理處派員兼任之。
第十一條 管理處置駐衛警察或商請警察機關置專業警察,辦理區內景觀資源、旅遊秩序、遊客安全等之維護及取締事項。
第十二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H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三條 本通則施行前,已遴用之雇員,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第十四條 管理處辦事細則,由各該處擬訂,報請交通部觀光局核轉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五條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