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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公務人員保險法條文
公布日期:84年01月28日
號次:第5978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華總(一)義字第○六三六號
公務人員保險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並修正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公務人員保險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並修正第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公布
第 八 條 公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給百分之四點五至百分之九。
前項費率應依保險實際收支情形,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覈實釐定。
第二十三條之一 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有關生育、疾病、傷害及眷屬疾病保險部分,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