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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內政部組織法條文
公布日期:84年01月28日
號次:第5978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華總(一)義字第○六三五號
內政部組織法增訂第五條之一、第六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並修正第八條及第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內政部部長 黃昆輝
內政部組織法增訂第五條之一、第六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並修正第八條及第十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公布
第五條之一 內政部設消防署,掌理全國消防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執行消防任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六條之一 內政部設建築研究所,掌理全國建築研究發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 八 條 內政部設警政大學,以研究高深警察學術,培養警察專門人才為宗旨;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八條 內政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置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二十條之一 內政部設政風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