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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姓名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4年01月20日 號次:第5974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日
華總(一)義字第○三二七號
茲修正姓名條例第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內政部部長 黃昆輝
修正姓名條例第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日公布
第 一 條 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一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
臺灣原住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氏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主管機關應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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