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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立法院組織法條文

公布日期:84年01月20日 號次:第5974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日
華總(一)義字第○三二六號

茲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七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日公布

第 七 條  政府機關依憲法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經程序委員會提院會後,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院會討論。但必要時,得逕提院會討論。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應先經院會討論。
前二項議案於完成二讀會前,原提案者得提出修正案或經院會同意後得撤回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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