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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級中學法條文

公布日期:84年01月18日 號次:第5973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八日
華總(一)義字第○二五二號

茲修正高級中學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教育部部長 郭為藩

修正高級中學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八日公布

第 二 條  高級中學入學資格,須曾在國民中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經入學考試合格、甄試錄取、登記、分發或保送入學。
高級中學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
第一項同等學力之標準、甄試、登記、分發或保送入學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二十四條  高級中學學生修畢應修課程,成績及格,應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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