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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專科學校法條文
	
	
	
		
			公布日期:84年01月18日
			號次:第5973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八日
華總(一)義字第○二五○號
茲修正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教育部部長 郭為藩
修正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八日公布
第二十六條  專科學校入學資格規定如左:
一、二年制:招收職業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入學考試合格、甄試錄取或保送入學者。但經教育部核定之科別,得招收高級中學畢業生。
二、三年制:招收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入學考試合格、甄試錄取或保送入學者。
三、五年制:招收國民中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入學考試合格、甄試錄取、登記、分發或保送入學者。
前項各款同等學力之標準、甄試、保送及第三款之登記及分發入學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