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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4年01月18日 號次:第5973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八日
華總(一)義字第○二四六號

茲修正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國防部部長 蔣仲苓

修正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八日公布

第 七 條  獎金種類區分如左:
一、個人獎金。
二、團體獎金。
前項獎金數額標準,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之。
第十二條  非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或非軍事機關、團體,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予獎勵:
一、捐輸經費、物資或土地供軍用者,其數額或價值,個人在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團體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者。
二、戰時探知敵人重要情報,能迅速報告,不失時機者。
三、在戰地協助國軍作戰或協辦戰地政務工作,功績卓著者。
四、捕獲或協助捕獲敵方間諜、叛亂犯、或破獲其機關者。
五、發明或改良新兵器或軍用器材物品,對軍事上確有貢獻者。
六、協助軍品生產,成績優異者。
七、協助軍事工程,出錢出力,促使工程順利完成者。
八、協助軍事教育工作,或應聘擔任軍事學校課程講授,成績優異,能促進軍事教育之進步者。
九、自動參加軍事災難之營救,有具體事蹟者。
十、其他盡力於有關軍事工作,成績優異者。
前項獎勵,以頒給陸海空軍通用獎章、褒狀、軍種獎章、獎狀及獎金為限。
外國人具有第一項各款事蹟者,得比照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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