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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民法條文

公布日期:84年01月16日 號次:第597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六日
華總(一)義字第○一九五號

茲修正民法第九百四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修正民法第九百四十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六日公布

第九百四十二條  受僱人、學徒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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