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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並修正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4年01月13日
號次:第5971號
1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
華總(一)義字第○一七九號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刪除第十三條之四;並修正第十三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刪除第十三條之四;並修正第十三條之二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公布
第十三條之二 犯前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罪有癮,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法院、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指定之勒戒處所請求勒戒,於斷癮後經調驗確已戒絕者,免除其刑。其未滿十八歲者,免予管訓處分,並塗銷其紀錄。
犯前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罪有癮,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犯前條第二項第四款或第五款之罪,於犯罪未發覺前,向法院、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未滿十八歲者,於本條例修正前犯前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罪,經調驗確已戒絕者,塗銷其紀錄。
第十三條之四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