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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4年01月13日 號次:第5971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
華總(一)義字第○一七七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並修正第七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並修正第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公布

第 七 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七條之一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政風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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