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閱數:902
增訂並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4年01月13日
號次:第5971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
華總(一)義字第○一七七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並修正第七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並修正第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公布
第 七 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七條之一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政風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