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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並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條文
公布日期:84年01月13日 號次:第5971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
華總(一)義字第○一七五號
公務人員考試法刪除第十七條;並修正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公務人員考試法刪除第十七條;並修正第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公布
第 三 條 公務人員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二種。高等考試必要時,得按學歷分級舉行。為適應特殊需要,得舉行特種考試,分乙、丙、丁三等。
第十七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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