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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並修正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5年01月17日 號次:第6074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
華總字第八五○○○一三九九○號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刪除第二條;並修正第三條及第九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財政部部長 林振國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刪除第二條;並修正第三條及第九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布

第 二 條  (刪除)
第 三 條  本公債發行期滿一年後,得提前償還一部或全部,及另發新公債。其償還或另發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另發之新公債,原公債持有人得以原債票,調換新債票。
第九條之一  中央銀行不得承受本公債之發行及不得承貸本借款。但經行政院送經立法院決議准予承受及承貸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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