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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條文

公布日期:86年04月26日 號次:第6151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六○○一○一一九○號

茲修正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六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內政部部長 林豐正

修正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六十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公布

第六十五條  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前項違法事件如於營業場所內發生並依前項標準加倍處罰場所之負責人或所有權人。
前兩項罰鍰之收入不列入年度預算,應納入視障者就業基金專戶專款專用,專供作推動視障者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與安置、創業貸款、示範按摩中心 (院) 補助之用。該基金管理及運用之辦法,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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