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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6年01月22日 號次:第6134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六○○○一六八四○號

茲增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並修正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增訂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並修正第十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公布

第十六條之一  本會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七條  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之一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二十條之一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於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設辦事機構;其組織規程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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