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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銀行法條文

公布日期:86年05月07日 號次:第6154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六○○一○四八七○號

茲修正銀行法第四十二條及第一百四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財政部部長 邱正雄

修正銀行法第四十二條及第一百四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公布

第四十二條  銀行各種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應依中央銀行所定比率提準備金。
前項其他各種負債之範圍,由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定之。
第一百四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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