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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6年05月07日
號次:第6154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六○○一○四八六○號
茲增訂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七條之一;並修正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外交部部長 章孝嚴
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並修正第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公布
第七條之一 世界貿易組織駐華機構暨其官員、該組織官員及各會員之代表,就執行與該組織職能有關事項應享受之特權暨豁免,準用第四條至第七條之規定。
第 九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第七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